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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存款单位、县(市、区)分中心、管理部门: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河北省住房公积金归集和提取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现就2019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调整通知如下:

一、2019年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根据2018年(自然年)职工月平均工资进行调整。职工月平均工资严格按照国家统计部门规定的工资总额统计项目计算。调整后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将于2019年7月至2020年6月执行。

2019年关于调整保定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

二、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不得超过保定市上一年度城镇非私营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最低工资不得低于保定市最低工资标准。根据人力和社会部门发布的统计和相关数据,2019年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上限为16637元,下限为1650元。

2019年关于调整保定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

三、单位和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下限为5%,上限为12%,缴存单位可以在5%至12%的范围内自主确定缴存比例。同一单位的存款比例应一致。

4.基数调整从2019年7月1日开始进行,到9月底基本结束。需要调整的单位应提供2018年(自然年)员工工资等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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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2019年关于调整保定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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