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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第七次全国代表大会一九四五年六月十一日通过)
总纲
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先进的有组织的部队,是其阶级组织的最高形式。 中国共产党代表中国民族和中国人民的利益。 现阶段为实现中国的新民主主义制度而奋斗,其最终目标是在中国实现共产主义制度。

中国共产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理论和中国革命实践相统一的思想毛泽东思想为自己一切事业的指南,反对任何教条主义或经验主义的偏向。 中国共产党以马克思主义的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为基础,批判地接受中国和外国的历史遗产,反对任何唯心主义或机械唯物主义的世界观。

中国现在的社会,除了新民主主义的解放区以外,还是半殖民地、半封建性质的社会,所以现在的中国革命的原动力是工人阶级、农民阶级、小资产阶级以及其他民主分子,由于中国共产党的强大存在,现在的国际条件,中国革命在现阶段是新资产阶级民主主义性质的革命。 这场革命有国内外广泛的联盟军队。 因此,中国共产党在现阶段的任务是组织和团结内、中国工人、农民、小资产阶级、知识界和一切反帝反封建人民以及国内各少数民族,平等对待世界无产阶级、被压迫人民和一切平等对待我们民族,消除外国帝国主义对中国民族的侵略, 为建立独立、自由、民主、统一和富强各革命阶级联盟和各民族自由联合的新民主主义联邦共和国而奋斗,为实现世界的和平与进步而奋斗。

在未来阶段,中国民族革命和民主革命彻底胜利后,中国共产党的任务是:根据中国社会经济快速发展的需要和中国人民的意愿,经过必要的步骤,为在中国实现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制度而奋斗。

半殖民地、半封建的中国,又是一个土地广大人口众多同时还没有统一的国家,另一方面,人民中青,特别是工人、农民群众英勇斗争的革命以前传了下来。 另一方面,革命道路上的反抗特别强烈,这规定了中国革命的不均衡性,由此革命的长期性、革命斗争的诸多复杂性、武装斗争在极其长的时间内成为中国革命的第一形式,革命在第一个城市胜利之前规定了坚实的农村革命根据地的重要性,党在所有人民群众的 因此,中国共产党必须非常勇敢、非常有经验、非常机敏,在中国革命的长远道路上,根据中国革命的这些优势,动员和组织千万群众,战胜一切困难,走向自己的目标,走向自己

中国共产党必须在革命斗争中,使自己成为一切革命群众组织和革命国家组织的骨干。 中国共产党必须从内部或外部对破坏工人阶级统一、破坏各革命阶段联盟、破坏其他革命事业的一切活动进行艰苦的斗争。

中国共产党要用不和谐但妥善的斗争处理内部的机会主义者、投降主义者、冒险主义者,把其中多次出错的人清除出党,维护自己队伍的统一。
中国共产党应该不会试图掩盖自己工作中的错误和缺点。 中国共产党必须以批评和自我批评的做法,经常探讨自己工作中的错误和缺点,教育自己的党员和干部,及时纠正自己的错误。 中国共产党傲慢自大,反对害怕承认自己的错误,害怕批评和自我批评的感情。

中国共产党必须有全心全意为中国人民服务的精神,必须与工人群众、农民群众和其他革命人民建立广泛的联系。 我一直在观察这种联系的加强和扩大。 所有党员都必须了解党的利益和人民利益的一致性,了解党的责任和人民责任的一致性。 所有党员都要仔细倾听人民群众的呼声,了解他们的需要,帮助他们组织起来,为实现他们的需要而斗争。 所有党员都要决心向人民群众学习,要用革命精神不倦地教育人民群众,启发和提高人民群众的党悟。 中国共产党必须时刻警惕脱离人民群众的危险性,时刻观察自己内部脱离追随主义、命令主义、官僚主义和军阀主义等群众的错误倾向。

中国共产党是按照民主集中制组织起来的,按照应该自觉履行的纪律结成的统一战斗组织。 中国共产党的力量在于自己坚强的团结、意志统一、行动一致。 党内不允许有离开党的纲领和党章的行为,破坏党纪,主张党的独立性,不允许有集体活动和阳奉阴违的两面行为。 中国共产党必须经常在自己的队伍中观察破坏党的纲领和党章、党纪,不能纠正的人出党。

中国共产党要求自己的所有党员,积极自我牺牲地工作,实现党的纲领和党的一切决议,达成中国民族和中国人民的彻底解放。
第一章党员
第一条承认本党纲领和党章,参加党的组织,其中从事工作,按照党的决议,交纳党费的,都必须是本党党员。
第二条所有党员都有以下义务
(一)努力提高自身觉悟程度,理解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基础。
(二)严格遵守党纪,积极参加党内政治生活和国内革命运动,实际执行党的政策和党的组织的决议,同党内党外一切损害党的利益的现象进行斗争。
(三)服务人民群众,巩固党和人民群众的联系,了解和及时反映人民群众的需要,向人民群众解释党的政策。
(四)模范遵守革命政府和革命组织的纪律,熟悉自己的业务,在各种革命事业中发挥模范作用。
第三条所有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党的会议和党的刊物上,参加关于党的政策实施问题自由的切实讨论。
(二)党内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向党的任何机关向中央提交提案和声明。
(四)在党的会议上批评党的任何工作人员。
第四条年满十八周岁的人,必须被接纳为党员。
我们认为,新党员入党时,必须按照以下规定,个别履行入党手续,才能比较有效。
(甲)工人、苦力、雇农、贫农、城市贫民、革命士兵入党时,需要两名正式党员的介绍,经党的支部大会决定,并经区委或相当于区委的党委批准,经6个月候补期,可以成为正式党员。

(二)中农、职工、知识分子、自由职业者入党时,需要两名正式党员的介绍,其中一人是一年以上的党龄党员,经党的支部大会决定,经区委或相当于区委的党委批准,经一年候补期,可以成为正式党员。 甲乙两项规定的介绍人资格和新党员的候选期限,在革命新快速发展地区,应当由党的中共中央代表机关或者省委区党委规定临时办法灵活处理。

(丙)甲乙两项列举的各成分以外的其他社会成分的人入党时,需要两名正式党员的介绍,其中必须有三年以上的党龄党员,经党的支部大会决定,并得到县委、市委或者县委相当的批准,经过两年的候补期,正式成为党员

(丁)脱离其他政党加入本党的,如果是其他政党的一般党员,需要两名正式党员的介绍,其中需要三年以上党龄的党员,经党的支部大会决定,经县委或相当于县委的党委批准,如果是其他政党的负责人,则由两名正式党员介绍 以上都是经过两年的候选期,才能成为正式党员。

第五条在特殊情况下,县委以上党委和相当于县委的党委有权直接接收新党员。
第六条介绍人应当对被介绍人的思想、质量、经验进行真实负责的介绍,在介绍前向被介绍人证明党章以及党的纲领和政策。
党委在决定和批准新党员入党之前,必须指定党的工作人员进行详细的谈话,并经过负责任的审查。
第七条候补党员候补期的作用是,让候选人接受初步的党的教育,保证党的组织在工作中考察候选人的政治质量。
候补党员的义务和权利,除没有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外,与正式党员相同。
第八条候补党员候补期满,成为正式党员的,必须经支部大会决定,以及原批准入党的高级党委或者相当的高级党委批准。
候补党员的候补期间应当由所属党委决定延长或者缩短。
候补党员经过候补期间的考察,不能入党,必须取消该候补党员的资格。
第九条党员的党龄从候补党员的决定转为正式党员之日起计算。
10条党员和候补党员从该组织转移到另一组织就业地区的,即为下一组织党员或候补党员。
第十一条党员和候补党员要求退党的,应当向党的支部正式申请,在支部大会上除名,并报上级党委备案。
12条所有党员和候补党员,无正当理由,6个月内不参加党的生活,不做党指派的工作人员,不缴纳党费的,即自行脱党,在党的支部大会上除名,并报上级党委批准。

十三条认为开除党员或者候补党员的党籍,必须经过该党员或者候补党员所属支部党员大会的讨论和决定,须经上级党委批准,才能比较有效。
的各级党委中,在特殊情况下,都要决定开除党员和候补党员的党籍,但都要经过上级党委的批准,才能认为比较有效。
第二章党的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党的组织机构是按照民主集中制建设的。 民主集中制是指基于民主主义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主义,其基本条件如下:
(一)党的各级领导机关由选举制产生。
(二)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向选举自己的党的组织定期进行业务报告。
(3)党员个体服从所属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有些组织统一服从中央。
(四)严格遵守党的纪律,无条件执行决议。
第十五条党的组织以区或生产部门为标准建设。
在一个地区内管理全区党的工作人员的组织对该地区内的各部分党的组织来说是上级机关。
在一个生产部门内,管理所有门党员工的组织,对本部门的部分党的组织来说,是上级机关。
第十六条党的组织系统包括
(一)在全中国,由党的全国代表大会、中央委员会、全国代表合议。
(二)在省、边区、地方,是党的省代表大会、边区代表大会、地方代表大会、省委、边区委、地方委员会、省代表会议、边区代表会议、地方代表会议。
(3)在县里,是党的县代表大会、县委、县代表会议。
(四)在城市中,是党的市代表大会、市委、市代表会议。
(五)城市中或者乡村中的区是党的区代表大会(或者区全体党员大会)、区委、区代表会议。
(六)每个工厂、矿山、农村、公司、街道、连队、机关、学校,都是全体党员大会、支部委员会、支部代表会议。
第十七条各级党的组织的最高领导机关,在支部是全体党员大会,在区、县、市、地方、边区、省——代表大会,在全党是全国代表大会。 各级大会闭会期间由各级大会选出的党的各级委员会是各级党的组织的最高领导机关。

第十八条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可以举行选举的地方都必须由选举产生。 由于环境和条件的限制,不能举行党员大会和代表大会的选举时,当事人必须召集代表会议的选举或者由上级组织指定。

第十九条选举党各级委员会应当按照候选人名单进行无记名投票或者投票,保障选举人有权批评和交换各候选人。
第二十条各级党的组织应当召集各种干部会议和活动分子会议,传达和讨论上级组织的重要决定,检查职工和安置工作。
第二十一条党的政策和各项问题,在未作决定之前,各党员可以在党的组织内和党的会议上自由切实地进行讨论和发表自己的意见。 但是,决议后,应该遵循,必须无条件执行。

第二十二条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只有遵循党内民主的大体工作,才能发挥党员的革命积极性、创造性和党的纪律,使这种纪律自觉而不是机器纪律,才能正确领导机关领导工作,建立和加强以民主为基础的集中制。 但是,党的各级领导机关按照党内民主大致办事时,不应妨碍党内集中,也不应将有利于正当集中行动的党内民主误解为无政府倾向(使党实现独立性和极端民主化)。

第二十三条党内民主为了保证党内民主沿着有利事业的方向进行,在紧急情况下党内战斗意志和战斗团结不放松,没有可能的刺客、反党分子和企图搞小组织活动的人利用党内民主进行损害党、分裂党的活动,、 关于不让极少数人利用党内极大多数人思想上暂时没有准备的状态来实现自己的意图的全国性或地方性党的政策问题的一般性广泛讨论和讨论,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时间上允许,即客观情况不紧急; 有党中央或者党的地方领导机关的决议或者(三)有过半数下级组织的提案或者上级组织的提案。

第二十四条各级党的组织应当保证自己领导下的报纸,推行中央机关和上级组织的决议和既定政策。
第二十五条关于全国性质的问题,在中央未发表意见和决定之前,各部和各地方党的组织和党的负责人除自行讨论、向中央建议外,不得自由发表意见和决定。 有关地方性质的问题,党的地方组织有权自主决定,但不得与中央和上级的决定相抵触。

第二十六条新成立的党的组织必须经所属上级批准。
第二十七条为了指导各地方党的业务,中央委员会应当根据情况,在几个省或者几个边区范围内,设立中央局和中央分局。 中央局和中央分局是中央代表机构,由中央指定,对中央负责。 这种中央代表机构在不需要情况下,应当撤销或者合并。

第二十八条为了分别做好各项工作,在党的各级委员会内,必须根据业务需要,设立管理党务、推进教育、军事、经济、民众运动的各部门或者委员会,在各级党委统一指导各项工作。 为了进行某种临时的、特殊的事业,各级党委必须设立临时的事业委员会或者部门。

第三章党的中央组织
第二十九条党的全国代表大会由中央委员会决定和召集。 一般来说,每三年召集一次。 在特殊情况下,由中央委员会决定延期或提前召集。
代表过半数党员以上党的地方组织要求召集全国代表大会的,中央委员会应当召集。
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如果没有代表过半数的党员代表出席,被认为是比较有效的。
出席全国代表大会的代表额和选举方法由中央决定。
第三十条党的全国代表大会的职权包括
(一)听取、讨论和批准中央委员会和中央其他机构的报告;。
(二)决定和编纂党的纲领和党章。
(三)决定党的基本方针和政策。
(四)选举中央委员会。
第三十一条党的中央委员会的员额由全国代表大会决定和选举。 由于中央委员出现空缺,由候补中央委员轮流补充。
第三十二条中央委员会代表本党与其他政党和团体有关系,建立党的各种机关,指导其活动,分配党的人力和财力。
第三十三条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由中央政治局每半年召开一次,中央政治局应当根据情况延期或者提前召开。 中央委员候补出席全会,有发言权。
第三十四条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选出中央政治局和中央书记处,中央委员会主席一人。
中央政治局在中央委员会前后两次全体会议期间,由党的中央领导机关指导党的一切工作。
中央书记在中央政治局决议下解决了中央的日常工作。
中央委员会主席是中央政治局主席和中央书记处席。
中央委员会根据事业需要,设有组织、推进等部和军事、党报等委员会和其他事业单位,分别处理中央各项事业,接受中央政治局、中央书记处和中央主席的指导监督。

第三十五条前后两次全国代表大会期间,中央委员会应当召集各地方党委代表召开几次党的全国代表会议,讨论和决定当前党的政策问题。
第三十六条党的全国代表会议的代表由各省委、边区党委和中央直属其他各党委的全体委员会议选举。 代表额由中央决定。
全国半数以上的省委和边远地区党委的代表必须出席党的全国代表会议。
第三十七条党的全国代表会议有权撤换不能履行自己职责的个别中央委员和候补中央委员,有权补选部分候补中央委员。 但是,每次被撤换的中央委员和候补中央委员或补选的候补中央委员的金额不得超过中央委员和候补中央委员总数的五分之一。

第三十八条党的全国代表会议通过的决议以及更换和补选的中央委员和候补中央委员,经中央委员会批准后,可以生效。
中央委员会批准的全国代表会议的决议,必须由所有党的组织执行。
第四章党的省和边疆组织
三十九条党的省或边区代表大会、省委或边区党委受中央或中央代表机构的指导。
第四十条省或边区代表大会由省委或边区党委每两年召集一次。 特殊情况下,省委或者边远地区的党委应当延期或者提前召集。 有该省或者该边区半数以上下级组织要求或者中央、中央代表机构建议的,省委或者边区党委应当召集。 出席省或边区代表大会的代表额和选举办法,由省委或边区党委决定,由中央或中央代表机构批准。

第四十一条省或者边区代表大会听取、讨论和批准省委或者边区党委的报告以及省或者边区其他机关的报告,讨论和决定本省或者本边区的各种问题和各种工作、党的省委或者边区委员会的选举以及出席全国代表大会的代表。

四十二条省委或者边区党委全体会议,选举省委或者边区党委常务委员会和正副书记,经常从事。 省委或者边区党委书记和党委必须得到中央的批准。 书记必须有五年以上党龄党员。 省委或者边区党委的全体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

第四十三条省委或者边区党委在本省戒边区范围内,执行代表大会和中央机关的决议,建立党的各种机关,分配党的人力和财力,指导党组在党外各种非党组织中的工作。

第四十四条前后两次省或边区代表大会期间,省委或边区党委应当召集各地委员会、县委和其他直属党委的代表,召开几次省或边区代表会议,讨论和决定该省或该边区范围内当前的各种业务问题。

省或边区代表会议有权更换和补选部分省委或边区党委委员,但其金额不得超过委员会总数的四分之一。
第四十五条省或者边区代表会议通过的决议以及撤换和补选的委员,经省或者边区委员会批准后,可以生效。
第五章党的地方、县、市及区的组织
第四十六条党在一个地方、一个县、一个城市、一个地区的组织和就业规则,与前章党在一个省或者边远地区的组织和就业规则一样分别属于该上级组织的领导。

第四十六条党的地方、县、市和区代表大会每两年召开一次。 在两次代表大会之间,都要召集几次代表会议。
第四十八条地委、县委全体会议至少每年召开四次。 市委、区委全体会议,至少每月召开一次。
地委、县委、市委、区委委员和正副书记,都必须经各该上级组织批准。 地委、县委、市委书记必须由三年以上党龄党员担任。 区委书记必须由一年以上的党龄党员担任。 在革命新的快速发展地区,这个党龄的规定必须灵活处理,但必须得到省委或者边区党委的批准。

第六章党的基层组织
第四十九条党的基层组织是党的支部。 在工厂、矿山、农村、公司、街道、连队、机关、学校等中,有三名以上党员的,设立党的支部组织。 党员不足三人的,进入附近党的支部集团级。 党的支部组织必须得到县委或者市委的批准。

第五十条党员人数比较多的地方,在党的支部委员会下,应当根据自然、居住或者工作的情况分组。 组长一人,必要时选举副组长一人。 如果有党员和候补党员超过50人的乡村,或者超过100人的工厂、机构和学校,就必须设立党的总支部。 在总支部之下,按居住、工厂、部门、班次分别设立分支部。 分支部享有普通的分支权利。

第五十一条有党员和候补党员500人以上的大乡镇、大厂、机关和学校,必须经省委或者边区党委批准,选举党的乡镇、工厂、机关、学校委员会。 在委员会之下,按居住、工作地点、部门、班次分别设立了党的支部。

第五十二条支部应当使人民群众与党密切结合。
分部的任务是:
(一)在人民群众中推进和组织事业,实现党的主张和上级组织的各种决议。
(二)经常观察,向上级反映人民群众的感情和要求,关心人民群众的政治、经济、文化生活。 然后组织人民群众处理他们自己的各种问题。
(三)吸收新党员,征收党费,考核和鉴定党员,对党员执行党的纪律。
(四)教育党员,组织党员学习。
五十三条由支部全体党员大会选出支部委员会,进行经常性的实务。 任期为半年至一年。 支部委员会人数的多寡。 由支部的大小决定,最低者3人,最多者11人。 委员会选举书记一人,必要时必须选举副书记一人。 其他委员的分工由委员会根据实际需要决定。

7个党员以下的支部,只选举支部书记1人或正副书记1人,不设支部委员会。
第七章党的地下组织
第五十四条本党不能合法存在和活动的地区党的地下组织形式和实践方法,由中央根据党章在特别决议中规定。 本党章各条规定的党的组织形式和实务做法,凡不适用于党的地下组织者,均应变通处理。

第五十五条党的地下组织在接收党员时,必须更加慎重地考察。 新党员入党时,只履行秘密环境下可以许可的手续。
第八章党的监督机关
第五十六条党的中央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应当设立党的中央监察委员会及各地方党的监察委员会。
第五十七条中央监督委员会由中央全体会议选举。 各地方党的监察委员会由各地方党委全体会议选举,并由上级组织批准。
第五十八条中央和地方监察委员会的任务和职权是决定或者取消对党员的处分,受理党员的申诉。
第五十九条党的各级监察委员会在各级党的委员会的领导下从事。
第九章党外组织中的党组
第六十条在政府、工会、农会、合作社和其他群众组织的领导机关中,有三名以上担任职工的党员的,设立党组。 党组的任务是在各组织的领导机关领导党员加强党的影响,为实现党的政策而工作。

第六十一条党组设书记一人,党员人数超过十人的党组设党组干事会,负责经常性工作。 党组织干事会及书记由所属党委指定。
第六十二条各级非党组织中的党组,按照各级党委的指导,按照委员会的指导,执行其决议。 各级党委的会议,必须吸收重要的党组负责人参加。
第十章奖励和处分
第六十三条在事业中表现自己是完全忠于党和人民的事业,是党和革命政府遵守纪律的典范,在党的纲领、党的政策和实现中央及上级组织的决议中富有创造性,出色完成党的任务,得到人民群众真诚支持的党员和党的组织,不给予奖励

第六十四条不执行中央和上级组织决议的,以及违反党章、党纪的,各级党的组织,根据具体情况,可以按照下列办法给予处分:
(一)对整个组织的处分,部分改组其领导机关,撤销其领导机关,解散指定其临时领导机关的整个组织,重新登记党员。
(2)对党员个体的处分,由当面劝告或警告——当众劝告或警告——留给取消事业的党来看。 剥夺党籍。
第六十五条党的中央委员或候补中央委员,如果有严重破坏党纪的行为,中央委员会有权开除其中央委员或候补中央委员,但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中央委员赞成,认为比较有效。

第六十六条对党的组织和党员个体给予处分,必须将处分的理由通知被处分人。 凡被处分后不服的,均可进行辩护,要求复议,并可向上级申诉。 各级党委对任何党员的起诉书,都必须及时提交,不得阻拦。

第六十七条开除党籍,是党内的最高处分。 各级党的组织在对党员党籍问题进行决策和批准时,应当保持高度慎重,认真听取本人的申诉,分析其失误的情况。

第六十八条党对党员一切奖励和处分的积极目的,不是教育党员和人民群众,教育被奖励者和被处分者本人,也不是实行党内的刑罚主义。 党给予成绩优异的同志奖励,是为了树立党内优良作风,树立党员模范标准;党给予犯错的同志批评和处分,是为了矫正犯错后,治病救人。

第十一章经费
第六十九条党的经费由党员缴纳的党费、党经营的各种生产和公司收入和党外捐赠等办法筹措。
七十条向各地党员和候补党员支付党代表金额,按照各省委、边区党委或者其他相当的党委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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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中国共产党党章(党的七大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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