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1212字,读完约3分钟

要清理僵尸企业,必须强化破产程序

僵尸企业必须破产清算,这是经济结构调整的前提

我们的评论员张力维

供应方结构改革是今年政府的重点工作,清理僵尸企业和清除过剩产能是重点内容,涉及的企业主要是国有企业。因此,国有企业改革已成为供应方结构改革的核心。早在1998年,中国就进行了国有企业改革,并于2007年开始实施破产法。目前市场关注的焦点是,是继续以行政手段处理僵尸国有企业,还是通过法律程序破产。

清理僵尸企业, 需强化破产程序

为什么国有企业的效率和竞争力如此之低,却不能长期推进改革?它主要由粗放型发展模式决定,由要素投入驱动,而国有企业垄断要素市场。经济形势好的时候,地方政府拿国有企业的绩效红利,缺乏足够的改革动力;但是,一旦经济形势不好,一些国有企业就会亏损甚至资不抵债,国有企业的债权人和工会就会抵制改革。因此,不同阶段不同利益的存在使得国有企业改革更加困难。

清理僵尸企业, 需强化破产程序

那些资不抵债的僵尸企业不能靠输血继续生存,必须破产清算,这是中国经济转型的前提。然而,在过去的几年里,一些地方的僵尸企业的清算无法推广。这是因为地方政府倾向于支持这些企业,而宏观上担心结构调整和处置僵尸企业可能导致金融风险,影响经济稳定。因此,这个问题一直拖到现在,而且已经到了我们必须破釜沉舟的地步,否则就会造成系统性风险。

清理僵尸企业, 需强化破产程序

国有企业上次改革主要是通过银行呆坏账准备和核销制度进行的。现在,地方政府和国有企业可能希望重蹈覆辙,债权人会以损害利润的方式迫使企业破产,这也是他们推迟改革的主要目的。然而,如果上市商业银行继续核销债务,将是法制化和市场化的倒退,因为我国已经有了破产法,这种做法损害了商业银行股东的利益。中国没有理由也没有条件再出台一项国有企业破产政策。

清理僵尸企业, 需强化破产程序

国有企业作为众多市场主体之一,为什么不实施破产法,而是依靠行政输血来维持“僵尸状态”,最后还要依靠政策豁免?国有企业破产难的主要原因是地方政府不支持,法院不愿意受理。

清理僵尸企业, 需强化破产程序

所谓的地方政府不支持它,因为政府有绩效评估的利益;但是,法院不愿意受理案件仍然是由于考核,法院内部的绩效考核机制是审判的次数,所以处理破产案件需要很长时间,这对法官是不利的。此外,如果当地政府不支持破产,当地法院甚至更不愿意接手此案。中国的破产案例在美国不到0.2%,在西欧国家不到1.16%。

清理僵尸企业, 需强化破产程序

这一次,我们不能重走政策性破产的老路,因为如果地方政府直接干预破产程序或法院随意改变法律意图,我们将失去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合法权益、维护市场交易的信誉。中国央行行长周小川最近表示,过剩产能应该通过破产程序来解决。3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专职法官杜万华表示,中国将尽快成立企业清算和破产法院。

清理僵尸企业, 需强化破产程序

事实上,早在2015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就有人提出“要为依法实施市场化破产程序创造条件,加快破产清算案件的审理。”我们认为,中国推动供应方结构改革是通过以市场为导向的破产程序实现的,但它也需要提高效率。毕竟,目前僵尸企业的问题越来越严重。(编辑朱乃娟)

标题:清理僵尸企业, 需强化破产程序

地址:http://www.baf7.com/bdxw/9187.html